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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情況有點特殊, 文章可能比較長, 先跟願意幫忙回覆的朋友說聲謝謝' ?* Y5 N0 u1 p9 P
: E1 w! J; j! N2 P是這樣, 小弟是臺灣戶籍, 配偶是廈門
3 s( E9 A) B0 D$ m. v我從2013年10月開始在這工作, 我們是在2016年5月在廈門領證, 目前已經完成結婚公證,公證資料已經確認寄到臺灣
4 a$ V6 n6 }# u最近想開始着手辦理團聚的原因是家庭增添的新成員,寶寶已經出生滿2個月, 是的, 我們在廈門結婚領證前已經有了身孕, 屬於未婚先孕
2 X9 P- O4 s) q# \* b" D我和老婆兩人都長期待廈門工作, 還沒結婚前帶她到臺灣旅遊過三次, 也都見我家族親友/ p0 P0 C$ L; Z3 M
現在如果想先辦配偶團聚的話, 是不是能由我先擔保以及遞交申請書, 可能就是得親自回臺灣一趟' f% e% Y+ h- |- n% c8 i; }' }4 w
但又擔心如果人不是長期居住在臺灣的話, 是否能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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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婆商量的結果是, 因為我們以後都將會定居在廈門, 如果回去臺灣頂多就是回去看看家人或旅遊' x" k2 V: d+ {8 {9 o, s
所以她的身份可能就先以"依親居留"為暫時目標, 畢竟在廈門有工作的她不可能就這麼辭職到臺灣住上大半年& H6 o; y/ `' F6 i: H/ E
' D7 n. Q; W9 \3 T' z; H' J# y7 x小孩戶口的話, 目前打算帶回臺灣入臺灣戶口, 爲了以後就學優勢(^^), 大致瞭解一下好像要先完成結婚登記後才能再把小孩帶回報戶口% y& v# F- U7 n! W( [* ^- j) c
但小孩現在也在廈門, 這樣出境大陸,入境臺灣的手續證件那些又該怎麼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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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上面的流程是否有錯, 或者能給小弟更好的建議, 在此先謝謝! ?7 O j0 [3 o- @0 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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