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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的情況有點特殊, 文章可能比較長, 先跟願意幫忙回覆的朋友說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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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k* t0 X2 d" }( `是這樣, 小弟是臺灣戶籍, 配偶是廈門
/ C7 [; T W- s) |, L我從2013年10月開始在這工作, 我們是在2016年5月在廈門領證, 目前已經完成結婚公證,公證資料已經確認寄到臺灣
" n! c# e" R0 t, }% j最近想開始着手辦理團聚的原因是家庭增添的新成員,寶寶已經出生滿2個月, 是的, 我們在廈門結婚領證前已經有了身孕, 屬於未婚先孕
: }$ ?! ^3 |5 g; z( g4 U我和老婆兩人都長期待廈門工作, 還沒結婚前帶她到臺灣旅遊過三次, 也都見我家族親友& d" O# G. V4 X/ _, {8 G
現在如果想先辦配偶團聚的話, 是不是能由我先擔保以及遞交申請書, 可能就是得親自回臺灣一趟5 t- J: l- H0 I* p1 X2 T: R
但又擔心如果人不是長期居住在臺灣的話, 是否能作為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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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婆商量的結果是, 因為我們以後都將會定居在廈門, 如果回去臺灣頂多就是回去看看家人或旅遊$ [* v0 m+ F3 K0 ^1 G
所以她的身份可能就先以"依親居留"為暫時目標, 畢竟在廈門有工作的她不可能就這麼辭職到臺灣住上大半年$ \. T+ d6 B {; {5 \
' m, {' B. Y) z- C$ z小孩戶口的話, 目前打算帶回臺灣入臺灣戶口, 爲了以後就學優勢(^^), 大致瞭解一下好像要先完成結婚登記後才能再把小孩帶回報戶口$ s. N* Z) o5 y: _* f1 ?
但小孩現在也在廈門, 這樣出境大陸,入境臺灣的手續證件那些又該怎麼辦理呢9 T2 R* q) e- p8 b+ }
5 m+ M. L& \7 p/ @7 i3 p不知道上面的流程是否有錯, 或者能給小弟更好的建議, 在此先謝謝/ @1 h6 g3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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