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9 a: x4 }# }0 `* L1 j: O+ R移民署的答復如下:
/ [, z% m+ g% @1 ^, D9 c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12歲以下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z% x) [- A. n8 Q2 z3 a! R二、依您來函所述,如生父已與生母結婚(需附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而母親婚前受孕者,須附確認孩子與其前夫之親子關係不存在文件(或前夫向大陸縣市公證處聲明該小孩非其親生子女,該聲明書經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驗證)與DNA血緣鑑定書。如大陸法院不同意判決,又陸配前夫不協助,該孩子將視為其婚生子女,本案建請循法律途徑處理,或可洽臺灣法院進行孩子與現配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有關應備文件請詳細參閱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親生子女,該送件須知網址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257/居留/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十二歲以下親生子女/)( `, P; g, d7 A7 L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希望能有助於解決您的問題,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並祝諸事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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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 w. I& }. l0 |) c9 i經辦人的聯絡方式就不公開提供,我單獨私訊給你,你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聯絡經辦人$ b. q4 M1 v- S0 h' }' ^$ k%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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