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申請離婚的理由是通姦的話,根據民法第1052條和1053條
; _( G1 e$ d' j- f第 1052 條 . C/ [* _3 P* @" I9 ~7 T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Z0 @0 P3 C E( m3 s0 H4 ]
一、重婚。
# E0 d. N3 T- O# G: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q2 f2 U6 ~& O5 U2 S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3 ^- R4 e) _ }) F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8 _; y0 q2 t' B* I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p w/ X% x" u& g* |/ o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1 ^5 {3 I; G [; L: s,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u! T4 g% }6 K: k七、有不治之惡疾。0 U; `$ k0 z: v) K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 y" o, a" n0 v0 A" d7 y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7 p# ]* b7 p, V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O4 v. e" d8 W9 e4 K3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a% H( Y# t, U+ S4 \5 @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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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3 條
" @, C7 B, ?& h( t! ]2 K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k4 G' b8 B) @9 k#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v9 z# v5 g: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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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一個時效性,你說的通姦有實際的證據麼?如果只是當初口頭上承認應該是不算數的,需要法律上可以當成的證據,我有看一些信息,針對小孩會判給誰,沒找到比較明確的說法,這個通姦是違反道德的,可能會有影響,但是不是能勝過經濟能力等,我就不知道了,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最能決定的是,有暴力傾向,也就是常說的家暴,如果有確定的家暴狀況並登記在案,那另一半獲得監護權就機率比較大了,另外即使你們離婚,如果你們協商可以共同獲得監護權,你也可以留在台灣的,但如果你沒有獲得監護權,那你必須在離婚後十日內離開台灣,就不是在台灣居留了,以後看小孩也只能是以探親的名義到台灣,當然待的是時間也很短。! m, H. {: {/ u# `* d3 D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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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清楚有誰有實際類似的案例,所以上面僅供參考噢,一些可以免費接受法律諮詢的途徑: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324-1-1.html,即使你要離婚,也要三思而後行哦,考慮到所有可能的後果,當然最希望你們夫妻能夠和好啦~能在一起就是緣分了,並且還有了小孩子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