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N# H8 \+ I" |1 z+ E我確認了一下,不需要提供無犯罪記錄公證,移民署的答復是,因為都是處於同一個居留階段。6 x, F, N6 A* b5 T1 a4 v0 z
但申請下一階段的時候,比如原來是依親居留,那下一階段是長期居留,因為期間有離開台灣超過3個月,這樣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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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依親居留期間出境,逾效期3個月以上,請先申請團聚入境,再檢具文件重新申請依親居留證,該類因居留證逾期重新申請同一階段之居留,尚無須附刑事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申請下一階段長期居留,因居留期間有出境逾3個月以上,則須檢附上述文件。+ R5 l6 @/ F+ Z/ D: C
依親居留應備文件之送件須知請詳見本署網站公布資訊,網址: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 ... %85%E7%95%99/36065/- w# ^6 o, Z5 v- F4 p0 E) c8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因此依前述規定,大陸配偶申請來臺團聚須經面談,但若為再次申請來臺團聚,實務上則由受理案件單位視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安排面談。4 t& A# T R! D
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再次申請來臺團聚之相關應備文件包含申請書、照片、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影本、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書、委託書、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團聚送件須知請詳見本署網站公布資訊,網址:
. Q* P/ C# W0 |, d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 ... 9C%E7%95%99/148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