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樓主 |
發表於 2013-10-24 10:58: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hongmrs 於 2013-10-24 11:05 編輯 2 L/ `7 _7 A8 y, u" x
kaka 發表於 2013-10-24 01:01 
2 n8 d+ t! M0 D$ D. `: F6 B- V7 E: i無犯罪記錄公證主要是申請依親居留和長期居留、定居的時候使用,自公證日期起三個月內有效.所以你現在公證 ... # S6 E1 O# p* z$ d
謝謝kaka...
& D" n6 u& \, {, e! X因為我是在想,如果在依親階段(離申請長期居留還有挺久遠的時間)辦好無犯罪證明之後,我就馬上回台灣了,回台之後有沒有"犯罪"這應該也是算在台灣地區範圍內了.
! v% o* _, c. G! S% i$ }( {如果在準備回台連續長期居住之前,可以先辦好這種證明,也不用到時候特意回大陸,來去遙遠路程再折騰一次了.) ~- J+ X+ s1 Z0 X6 b* f
從情理上來看,感覺是挺合理的,只不過不知道移民署是怎麼去定義的.也不知道眾多姐妹們,會不會有人遇到過此種狀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