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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 探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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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8 23:2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請問有人知道辦理親屬關系證明的時間大概要多久嗎?去公证處辦理時,不能說探親,而是要說報稅,對嗎?為何?

發表於 2014-6-9 00:02:51 | 顯示全部樓層
一、按兩岸兩會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中規定,雙方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公證書副本,只要符合上述十四種種類,即可就近向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並敘明大陸使用地區;公證人完成公(認)證後會將公(認)證書正本發給申請人,並將副本函送海基會,由海基會寄往指定使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以供查驗。

二、一般而言,上述公(認)證書副本自公(認)證日期起算約三個星期至一個月後會寄達指定使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屆時請當事人持公(認)證書正本向該公證協會申請驗證後,再向主管機關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常見持往大陸地區使用之的認證書種類有單身宣誓書、與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宣誓書、委託書(授權書)、學經歷證明、死亡證明、離婚證明、公司(法人)相關證明。


時間大概2個禮拜到1個月左右,時間不一定,可長可短~

因為當初兩岸簽訂的協議裡的14種公證事由裡面不含探親,所以就改由“稅務”那個事由,畢竟也是要公證親屬關係證明,所以用來申請探親也是可以有效,也可以用來申請報稅,只是用來報稅的話有時間限制,用來申請探親的話則沒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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