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須長期居留連續2年始得申請定居,其中連續2年如何認定?
問:申請人須長期居留連續2年始得申請定居,其中連續2年如何認定?答:配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第1款修正,申請人須在臺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才能申請定居,惟「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並未明定連續2年之認定方式,故不限必須自申請定居回溯連續2年,只要長期居留期間,曾有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即可。
資料來源 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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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9/1 {:38:}{: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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