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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201402台灣個人派駐大陸工作的所得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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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5 01:00: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諮詢問題: 1.至大陸地區工作,是否皆需繳交大陸地區所得稅? 2.承接第1點部份,如需繳交,是否有工作天數的限制,或是工作天數較少不需繳交大陸地區所得稅 (譬如:工作超過90天以上需繳大陸地區所得稅,低於90天以下不需繳交大陸地區所得稅) 3.台灣地區是否也須ㄧ併課稅,課稅方式為何?  \8 {3 M5 v* c9 O$ x

5 I5 I8 Z0 z1 u3 z( e9 m/ Q+ h答復內容: 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又依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台灣個人派駐大陸工作的薪資所得,是否課稅,分別情形如下: 1.台灣個人派駐大陸工作,如一年內在大陸境內居住不超過九十天,在大陸的所得,如由大陸境外僱主支付,免課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由大陸的僱主支付,要在大陸課徵個人所得稅。 2.如果一年內在大陸境內居住超過九十日不滿一年,則在大陸工作的所得,不論由大陸僱主支付或由境外僱主支付,均在大陸課徵個人所得稅。 3.如果一年內在大陸境內居住一年以上不滿五年,應就大陸境內所得與境外所得,在大陸課徵個人所得稅,但是可以申請經大陸稅務機關核准,只就由大陸境內企業支付的部份課徵個人所得稅。 4.如果一年內在大陸境內居住滿五年,第六年起應就大陸境內及境外所得,在大陸課徵個人所得稅。 5.以上在大陸的所得,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均應在台灣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扣抵台灣的綜合所得稅額,不過有扣抵上限的規定,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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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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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6 01:03:43 | 顯示全部樓層
港澳臺籍在大陸工作仍是用境外人員的稅率, 每月固定收入超過人民幣 4800 就需要報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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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N! W% R: s0 ~& h+ U稅率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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