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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 請問陸配工作權中有無包括陸配報考中華民國的公職及服公職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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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4 13:40:1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依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須設籍滿10年才能擔任公職,但如果是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所定「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職務,不受須設籍滿10年之限制,其範圍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已在臺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的專業人員。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專科以上學校及戲劇藝術學校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研究講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客座教師。

(三)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聘僱人員。

2014.05.27

來源: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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