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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101.11.25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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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2 19:07: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內文

●申請程序: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經程序完備後,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保證人:大陸配偶僅團聚須保證人。其他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階段刪除須保證人規定。其他類別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定居仍需附保證書。
●依親居留期間加簽:新申請依親居留者,核發1年效期多次簽,效期內可入出境,無須加簽。已許可依親居留者,出入境仍需逐次加簽。有多次出入境需求者,亦可改申請多次簽。持逐次加簽依親居留證換發多次簽者,效期與原核准依親居留證效期相同,規費所持逐次加簽證效期2年以下,每件新台幣1000元,所持逐次加簽證效期逾2年效期每件新台幣2000元。
●申請社會考量專案長期居留:子女得申請年齡上限為20歲以下。
●特殊居留事由不撤廢居留證事宜:離婚後於30日內再婚,不撤廢居留證;離婚後取得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撤廢居留證。
●增加定居設籍後得撤銷之情形:增列定居後發現許可前有虛偽結婚、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情形,仍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
●在臺期間之起算:核證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為採有利申請人方式起算。
●未於3個月內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法律效果:「撤銷」定居許可。
●不予許可管制期間計算:修正得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之管制期間及起算日,自不予許可起算。
●親屬關係時間限制:於辦法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之各項類別涉及之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核配數額時,其親屬關係應存續3年以上。


資料來源        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轉2531
更新日期        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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