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說明你到台灣的時間很長啊,已經跨越舊制了。像你的情況按照官方的解讀,是可以合併計算到目前的依親居留階段或長期居留階段了。 * n/ ^6 h O" |# J# a& q3 s ; k1 A: Q) v9 v' p u, Z+ @0 Y8 \下面藍色字,是官方的整理的文字7 s9 f7 A% K# ?5 C: c. S
依現行法規定,大陸配偶持團聚事由之許可證入境並通過面談後,經結婚登記,即可申請依親居留,自許可依親居留時起,居留滿4年,每年在台居留期間至少183天以上,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在台居留期間至少183天以上,得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再至戶政事務所換領身分證。; ~5 \ T2 f y/ s7 y
若依舊制,在98年8月13日以前在台團聚期間,如有超過183天即184天以上,其期間可以併入依親居留階段或長期居留階段。例如:一位長期居留階段的大陸配偶,其團聚期間可以併計1年者,該名陸配自許可長期居留階段至申請定居期間只要達到1年,這1年中在臺灣住滿183天以上,即可申請定居。